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卫健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转去,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104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是保存期满五年的,用票单位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二是保存期未满5年,用票单位提出申请,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后,查验销毁;三是未使用的空白票据,用票单位登记后,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后,查验后一并销毁。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