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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盟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精神,提高预算完整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1〕23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集中管理使用中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中农家(草原)书屋建设资金的函》(内党宣函〔2021〕69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商请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函》(内文旅函〔2021〕482号)、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的函》(内广函〔2021〕287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盟市(单位)2022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项目代码:Z155050000005,政府收入分类科目: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具体项目名称、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及金额见附件。

一、一般项目补助     万元,按因素法分配核定,综合考虑盟市人口、面积、所辖乡镇(含街道)的数量、行政村个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免费开放情况及设施建筑面积、财政投入情况、管理服务及各盟市困难程度系数等因素。

二、重点项目补助     万元。其中:流动舞台车按照每台50万元标准核定;戏曲公益性演出(戏曲进乡村)按照每个乡镇每年配送6场演出、每场演出补助5000元标准核定;戏曲公益性演出(濒危剧种免费或低票价演出)按照濒危剧种数量和测算标准(每年购买演出100场,每场5000元)核定补助资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费按现行标准核定。

三、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将2022年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至旗县区财政部门。

四、请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 附件1.2.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