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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 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82号)和《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162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盟市2022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详见附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按进度拨付使用。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三、请各盟市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安排等相关工作。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