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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商务(口岸)管理部门,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商务(口岸)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支持和促进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推动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