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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民办普通高校五年制高职班收费标准的通知
a:1:{s:19:"domain_richtext_113";s:7531:"  (苏财综[2003]49)

苏教材[2003]34
  苏价费[2003]132
  苏财综[2003]49
  各民办普通高校:
  根据省有关规定,我省民办普通高校从2003年起试办五年制高职班。为规范收费,现将有关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五年制高职的学费实行分段收取。前三年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可以上浮20%,下浮不限。各学校可以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专业特点和实际培养成本等,自行确定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学生从第四学年起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照当年民办高校专科学生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标准。学生在民办普通高校就读的,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执行;民办普通高校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采用“3+2”形式分段培养的,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时,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对符合社会化学生公寓条件的,参照苏价费E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执行。
  三、学校的代办费项目和标准。学生代办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确定。代办项目仅限于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规定需统一配置的物品,除此之外,凡学生能自行购买的文具用品和其他物品,学校不得强行代办。代办费按教材定价或购入物品成本价收取,不得另收管理费,学校代办教材、物品取得的回扣等。冲抵购入物品成本。学校收取的代办费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设立明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学年结束,需向学生公布代办费收支情况,多退少补。
  四、以上收费标准从2003年新学年起执行,请各学校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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