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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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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财[2003]39
  苏价费[2003]153
  苏财综[2003]56
  各省辖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2)精神,今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以下简称三限”)的政策。为规范招生收费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控制择校生人数。公办高中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以学校为计算单位,下同)20%。少数通过银行贷款异地扩建校舍、招生规模超过2000年实际招生总人数一倍的重点中学,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校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5%。上述学校还清贷款后,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20%。各地要从严控制择校生比例,不得突破。任何学校不得在核定人数以外另行增招择校生。
  二、合理确定择校生收费标准。设立高中择校生收费项目,择校费最高收费标准:苏南、苏中八市每生不超过3万元,苏北五市每生不超过2.5万元。各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层次学校的择校费标准。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除家庭迁离省辖市境,学生中途转、退学,不退还已经收取的择校费。择校生交纳择校费后,每学期还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课、簿本费等。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1]68)精神,改革现行高中收费制度,高中阶段的学费收费标准由各市政府审批。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按照高中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的学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高中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测算办法由省另行制定下发。
  考虑到江苏实际,2003年高中阶段学费标准继续稳定在上年水平,不得提高。
  三、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好公办高中择校生的录取工作。择校生招生程序、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要与统招生一起向社会公布,一起填报志愿,在录取时纳入同一批次,由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择校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当地高中录取控制线。
  四、要加强收费管理。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取的择校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收到缴入财政专户的择校费后,应按规定全额拨付给教育部门,统筹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继续增加对公办高中的投入,不得用收取的择校费抵顶财政拨款;严禁挪用择校费发放教师工资、奖金和福利;严禁挪用择校费平衡财政预算。对尚有银行贷款的学校,收取的择校费应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等;对其他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统筹一定的比例,用于改善辖区内薄弱中小学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五、择校生招生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本着政策明确、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教职工了解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具体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三限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有关政策,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严格规范择校收费,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择校费标准或与入学挂钩另外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等,违者将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执行。此前各地制定的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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