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贸委,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2000年省第九届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节约能源监测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节约能源监测收费。各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时,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取节约能源监测费。
二、接文后,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用变更手续,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3年5月2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节约能源监测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1993]60号、苏财综[93]128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计经资[1995]1763号、苏财综[95]150号、苏价费[1995]第310号)中有关节约能源监测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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