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2016年起,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取消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将其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按照国家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新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为加快推动落实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改革,做好我省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工作,我们修订完善了《吉林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附件:
吉林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国家关于“制定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要求,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为加快推动落实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改革,做好我省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2016年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安全、农民稳定增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相关改革文件精神,完善我省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促进支农政策“黄箱”改“绿箱”;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
二、改革目标
到2020年,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促进农业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建成。
(一)进一步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鼓励各市县创新补贴方式方法,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实现“藏粮于地”,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
(二)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生产加快进入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新阶段。探索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力度,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补助、发展社会化服务等方式,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推动农村金融加快发展。
支持建立健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尽快形成覆盖全省农业重点区域、政策性、独立性、专注性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切实解决农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推动农村金融发展。
三、基本原则
绿色引领、统筹兼顾。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突出绿色生态导向,将政策目标由数量增长为主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上来。
政府支持、市场导向。结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发挥财政补贴的引导功能,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调动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
存量优化、增量倾斜。保持存量补贴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统筹协调,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指向性;增量资金重点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倾斜,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系统设计、稳妥推进。统筹补贴、环境保护等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循序渐进、相互促进、形成合力。鼓励地方探索创新,注重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稳妥推进改革。
四、改革主要内容
从2016年起,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取消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将其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将80%的原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加上原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原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二是从原农资综合补贴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加强耕地地力保护。
1、补贴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包括乡村机动地),补贴资金原则上兑现给现种粮户,但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按经流转双方共同确认的商定意见办理。
2、补贴范围。严格界定补贴范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地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3、补贴依据。市县可依据原计税耕地面积发放补贴,也可依据二轮承包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发放补贴,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做为补贴依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4、补贴数额。在中央财政拨付我省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不含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部分)不变的情况下,以2015年省对市县核定的“三项补贴”数额为基数核定对市县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补贴标准。由市县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二)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原则上以2016年的规模为基数,每年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单独予以安排,以后年度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预算安排情况同比例调整,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近几年,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印发的《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要求,重点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中央财政下达地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统筹用于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尽快形成覆盖全省农业重点区域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五、补贴资金管理
(一)专户管理。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二)公示制度。
要继续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制度,由乡镇政府负责将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在所在村屯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三)发放管理。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要通过“一折通(一卡通)”等形式发放,严禁发放现金,市县或乡(镇)财政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直达农民个人账户。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
(四)节余管理。
对按规定已改变用途的土地不再给予补贴而节余的补贴资金省里不收回,留给市县,由市县统筹集中安排用于本地区耕地地力保护。
(五)监督管理。
各市县要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彻底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发生。
六、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
省政府对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负总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域改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健全财政、农业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县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确保补贴发放公开、公平、公正。市县实施方案需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备案。
(二)落实经费保障。
中央和省财政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不足部分由市县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后,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各市县农作物良种推广工作可以根据需要从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加大政策宣传。
各市县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报纸、宣传册等媒介以及通过干部走村入户与基层农民交流等方式,积极宣传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增强政策透明度,倡导绿色生态,保护耕地地力,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意义,掌握补贴对象、标准、依据、兑付方式和时间等政策要点,赢得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督导考核。
各市县财政、农业部门要密切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省财政厅、省农委将强化督导检查,根据国家绩效考评要求,适时对市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做为以后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分配的重要因素。
七、责任追究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环节的审批责任,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资金分配环节。
省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补贴资金分配到市县后,需细化落实分配。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对补贴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在资金申报环节。
具体补贴资金申报者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补贴资金申报者负责。
(三)在资金使用环节。
具体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财粮[2006]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