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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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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财综[2003]25)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
  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
  财综[2003]25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函》(残联函[2003]67)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残疾人证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直接与印刷厂结算,你会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地方各级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也不收费,因此,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693])同时废止。
  此复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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