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残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财综[2003]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
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
财综[2003]25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函》(残联函[2003]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残疾人证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直接与印刷厂结算,你会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地方各级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也不收费,因此,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693]号)同时废止。
此复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