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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第三方咨询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

                                               吉财金〔2018426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省财政厅于2016年3月印发了《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库的通知(吉财金〔2016165号),有效期二年,目前该文件已超过有效期。财政部于2017年5月组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我省不再重复新建,各地各部门可自主选择咨询机构进行合作,现将具体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规范选聘咨询服务机构在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中,选聘咨询服务机构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对于预算金额未达到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政府采购限额的咨询服务项目,根据自愿原则,可从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中随机选取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政府采购限额的咨询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规范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进入机构库的机构。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网址: 

www.cpppc.org:8083/efmisweb/libraryAndBlacklist/toOrgOpenList.do 

   二、严格遵守独立评审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本着独立、客观、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其中,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所聘请的第三方咨询机构与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咨询机构不能为同一单位,也不能为其母子公司相互持有股份、由其介绍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三、禁止关联交易。PPP项目中协助相关部门和实施机构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咨询机构,及由政府发起的PPP项目中协助编制实施方案的咨询机构,不得由社会资本方或潜在社会资本方推荐、聘用或直接支付相关费用,咨询机构选聘工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办理。 

    四、《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库的通知》(吉财金〔2016165号)即日起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