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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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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服[2003]377
  苏财综[2003]146
  苏交财[2003]79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公路建设的重要决策,通过适当提高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筹建公路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与高速公路联网配套的农村公路建设,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全省联网高速公路,不含过江通道和计次收费的高速公路。
  二、收费标准:以小型客车为例提高到0.45元/车.公里,其余车型按现行收费系数相应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此标准等额换算,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另行发文下达。
  三、实施时间:客车通行费调整执行时间为200411(宁杭高速公路客车与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同步执行),载货汽车通行费的调整与计重收费同步执行。
  四、收费标准调整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调价后收费总额的10%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日在通行费拆分时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省交通厅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管理。在省、市、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分别设立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户,按项目进度拨付,专款专用,并接受省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收费期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收费年限不变;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通行费筹集期限暂定10定,至20131231日。
  六、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执行新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前,应将新的计费表报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审核,同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其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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