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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后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3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外经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职责明确、科学合理的原则,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会同省商务厅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按照财政国库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撤销后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商务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提出绩效目标,是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

(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年度专项资金工作文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请省政府审定;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管理;

(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办法,规范管理流程,健全管理机制;

(二)结合全省年度工作重点和省下达资金规模负责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及资金拨付的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三)对资金的安全性、拨付的及时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制定本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并开展自评;

(五)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费用、工作经费和单位基本支出,不得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四)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项资金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等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知名展洽会、专业展会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贸活动等。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引导企业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鼓励开展边境贸易。

(三)积极发展外贸新业态,引导企业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支持跨境电商企业为全省外贸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支持离岸服务外包、文化贸易、技术贸易等重点领域服务贸易进出口,支持重点服务贸易园区、基地发展,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鼓励企业“走出去”,支持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经济合作区建设、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六)改善通关环境,提高通关能力,支持口岸联检楼、口岸区域设施设备维修改造。

(七)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开拓国际市场风险,引导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工具防范风险,支持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八)改善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探索和推动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支持。

(九)推动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便捷、创新、多元的外经贸综合服务。

(十)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以及外经贸发展急需的相关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分配, 分配方式可以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基金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支持外经贸发展。

第十一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省商务厅主要依据国际市场开拓情况、外经贸工作开展情况、绩效工作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

第十二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省商务厅要建立项目库,并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省商务厅要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 采用专家和中介等第三方评审的,应当对第三方做出规范,明确其应具备的资质、委托主体、选择程序和评审内容等。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十四条  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外经贸企业需要在吉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相应资质;

(二)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具备开展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六)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省商务厅应当明确筛选标准,以适当方式核查。

 

第六章 分配方案审批和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资金分配方案,由省商务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会签,联合行文报省商务厅分管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统一提交省政府党组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提前预下达资金审批。每年9月30日前,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当年专项资金实际分配下达额度的70%,将提前预下达下一年度资金的分配方案报省商务厅分管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省长审定。10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汇报材料及各项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省政府党组会议审批。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党组会方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 正式下达资金审批。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40日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正式分配方案报省商务厅分管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省长审定。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50日内,省财政厅将正式分配方案提交省政府党组会议审批。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党组会议审定的分配方案正式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时限执行。其中,对市县转移支付部分,要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对省拨付到市县的专项资金,因素法下达的应当在30日内、项目法下达的应当在7日内由市县财政部门分解下达并完成报备。

第二十条 直接将资金分配到企业等项目单位的,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在资金审批下达前将拟分配方案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集中财力办大事,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和市县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对市县财政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资金、项目单位因情况变化无法执行的资金等,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或下级财政的,市县财政要按规定及时交回省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但尚未支出的,同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收回统筹使用,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执行监控,深入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定,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提交省财政厅;市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并上报省商务厅;资金使用单位设定支持项目绩效目标,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区域绩效目标由省商务厅负责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市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对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2019年设立,执行期限为5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商务厅印发的《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17]4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