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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财粮[2019]496号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加强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9年6月14

 

附件:

 

吉林省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由省级商务部门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配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国家工作通知要求发布我省年度重点工作通知等工作文件;

(二)审核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及资金分配意见;

(三)配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我省实施方案及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四)配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六)配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负责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国家工作通知要求发布我省年度重点工作通知等工作文件;

(二)组织做好评审工作,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资金分配意见;

(三)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我省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四)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检查验收;

(六)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州)、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各市(州)、县(市)(以下统称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负责按照当年国家和省工作通知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资金申报工作,报送当地项目实施方案及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确定资金分配计划;

(三)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五)做好资金调度统计、跟踪检查、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资金使用企业或单位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上报资金申请报告、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三)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方面档案。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品质。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国家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十条 各市县应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方式,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当年资金规模、支持方向及工作基础等因素,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国家工作通知下发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我省实施方案报送工作,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市县,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实施方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向国家报送我省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服务业发展资金后,于30日内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服务业发展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地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于资金下达30日内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报国家备案。

    第十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服务业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各市县不得重复申报及支持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对项目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支付管理,确保服务业发展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国家报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绩效负总责,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服务业发展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造成隐性债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报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