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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退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退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财税[2018]161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该科目也于2018年予以取消。由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需在建筑工程竣工且经住建部门验收确认后予以返还,所以此项资金缴款和退款的间隔期较长。该项资金取消后,没有收入来源,加之按照清理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已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年末结余结转金额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市县财政部门在办理此项退付业务时,不仅出现资金缺口,而且无法从原渠道办理。限于政府性基金科目收支一一对应的规定,科目间不能互相调剂,不能从一般公共预算中调入资金弥补退库资金缺口以及财政收入退库等有关制度规定,为了解决上述矛盾,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退付有关工作,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退付方式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退付业务改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列支。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将应退付资金全额(含省级)返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执行中列“2150399 其他建筑业支出”科目。年末,省财政厅与市(州)、县(市)财政局结算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20%部分。

二、退付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退付的单位或个人,从吉林省财政厅网站下载《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网址:http://czt.jl.gov.cn/jlcz/5/13/2016/04/i3051.shtml),填写《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连同原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提交征收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

2.征收单位审核无误后,在《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相应栏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和有关资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其中《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申请退付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的,还应报省级征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3.履行完所有审核手续后,应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市(州)、县(市)财政局依据《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中“审批后应退金额合计”确定的金额印发指标文件,作为人民银行国库付款依据。

三、其他问题

1.鉴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科目已取消,为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工作,对已办理完或正在办理退付手续的申请人,如果办理退库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1030199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余额大于或等于应退金额(不含省级),在2018年4月30日(含)前市(州)、县(市)市财政部门可自行选择采取退库程序从该科目退库或按支出方式的规定办理退付业务,否则,一律按支出方式的规定办理退付业务2018年5月1日起一律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列支退付,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资金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停止受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退库

2.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以支出方式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时,要妥善保存《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原件,缴款书复印件等审核材料。

3.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结算此项资金的申请文件,附相应的指标文件原件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要妥善筹措资金,会同征收部门做好各年度退付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足额做好专项资金退付工作。

5.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