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厅《关于商请将部分单位职称评审费列入预算支出的函》收悉。经认真研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有关规定,现就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支管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执收部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可由贵厅授权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相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执收(具体名单见附件)。今后工作中,被授权部门发生调整变化时,需按程序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二、管理方式。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规定执行。各执收单位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在执收部门相应的10304XX50目级科目“其他缴入国库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反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工作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相关要求。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附件: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执收部门(单位)名单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2日
附件:
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执收部门(单位)名单
(201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