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技术标准创新,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遵循集中资金、重点支持,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专款专用、注重绩效,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质监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协调省质监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质监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并提出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牵头并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件,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州)、县(市)财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材料申报。根据补助资金申报文件,结合当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时限要求组织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二)组织项目实施。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落实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做好资金分配的备案工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三)组织项目绩效。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绩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通过省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主要职责同上。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各项工作。具体包括:

   (一)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制定或修订的国际标准、强制性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

2.主导制定或修订的团体、联盟标准;

3.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

4.承担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4.承办或参加标准化领域学术研讨交流、调研考察等相关活动。

   (三)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

   (四)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1.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2.国家级、省级新农村建设综合标准化试点;

3.国家级、省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4.农业标准化扶贫示范项目;

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6.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标准化示范项目;

7.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项目;

8.技术标准提升工程示范项目;

9.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10.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11.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

12.国家级、省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

   (五)标准化基础性工作

1.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建设;

2.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3.标准化文献保障工程;

4.东北亚标准研究中心建设;

5.重要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宣贯;

6.标准化成果推广;

7.标准化专业培训及人才培养;

8.标准化项目评审及标准验证;

9.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比对和评价;

10.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平台建设及维护。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九条  按照标准化战略项目类别,专项资金采用定额补助的支持方式,具体标准为: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表

项目名称

  

支持标准

标准化科研项目

国家级

每项不超过30万元

省级

每项不超过25万元

标准制修订项目

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

每项不超过50万元

主导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

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主导地方标准制修订

每项不超过10万元

主导团体或联盟标准制修订

每项不超过10万元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每项不超过5万元

标准成果奖励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一等奖

每项不超过30万元

二等奖

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三等奖

每项不超过15万元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一等奖

每项不超过15万元

二等奖

每项不超过10万元

三等奖

每项不超过5万元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农业标准化示范县

国家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省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国家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省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

新农村建设综合标准化试点

国家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

省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25万元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国家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

省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25万元

农业标准化扶贫示范项目

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

国家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省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产业集群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

国家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省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技术标准提升工程示范单位

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国家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省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服务标准化试点

国家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省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

国家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省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

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国家级

省级

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

TC

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SC

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WG

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

TC

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

SC

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WG

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承担省级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

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承办或参加标准化领域学术研讨交流、调研考察

等相关活动

每年补助不超过80万元

标准化基础性工作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东北亚标准研究中心建设

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标准化文献保障工程

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重要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宣贯

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标准化成果推广

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标准化专业培训及人才培养

每年补助不超过80万元

标准化项目评审及标准验证

每年补助不超过60万元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比对和评价

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平台建设及维护

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第五章  开支范围和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二)标准查新;

(三)相关标准的购置、外文版翻译和跟踪采用;

(四)项目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等;

(五)项目的审查、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项目成果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项目的宣传、推广;

(八)项目单位标准体系建设; 

(九)标准化专业培训及人才培养;

(十)项目评审及标准验证;

(十一)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十二)会务服务外包;

(十三)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比对和评价;

(十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平台建设及维护;

(十五)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开支项目包括设备费、原材料费、资料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评审费、公告费、印刷费、标准化成果推广费、其它费用。各项开支具体如下:

(一)设备费:开展标准化工作中需要支出的设备采购或租赁与维护而发生的费用;

(二)原材料费:开展标准化工作中需要支出的原材料采购与维护等费用;

(三)资料费:开展标准化工作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四)试验验证费: 标准研制或标准化科研工作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损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五)差旅费: 开展标准化工作过程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六)会议费:开展标准化工作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支出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七)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专家评审费,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资金及其标准化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专家咨询费:开展标准化工作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资金及其标准化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九)公告费、印刷费:标准研制或标准化科研项目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十)标准化成果推广费:项目论证费、专家费、劳务费、展位费、规划设计费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一)其它费用:指与开展标准化工作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预算管理和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流程:

(一)每年7月份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省质监局在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额度分配、重点项目安排建议等提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质监局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安排意见:

补助资金用于市县部分,由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将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补助资金用于省级部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省本级支出,编入省级预算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省质监局、省财政厅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安排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报请省政府审定;

(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正式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用于解决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支出的部分,原则上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的30%。在具体使用时,省质监局提出安排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专项资金执行中下达的比例按照省政府各年度预算编制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且具有独立银行账号,并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相应材料:

(一)《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四)政府批复文件及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经费,应提交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项目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

(三)材料弄虚作假;

(四)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的性质实行“任务书”制管理。省质监局向社会征集项目,在计划下达前,省质监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及技术描述、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时间进度安排、项目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共同责任、有关附件及其它条款。

第七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特殊情况需由行业主管部门转拨的项目经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经费指标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标准化专项资金应与配套资金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及省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省质监局、省财政厅。项目完成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备查。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于项目到期6个月前按项目申报原渠道逐级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调整。因特殊原因执行过程中需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因项目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省财政厅按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并抄送省审计厅。

第二十四条  省质监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信息公开,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质监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不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省质监局要暂缓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省质监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合理运行和绩效目标进行跟踪检查审计,对使用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和单位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完成项目。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经批准延期后仍未完成的,应视情况终止项目并追回已经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补充管理费用和工作经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收回,三年内不得申报标准化战略项目。

第九章  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省质监局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省质监局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组织实施、运行等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为本行业或本地区标准化项目资金的监管主体,项目承担单位为绩效考评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2016年—2020年),《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6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