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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

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建[2016]58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2016年7月18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调节副食品价格的应急类资金

第三条  调节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负责对调节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调节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粮油肉蛋奶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或者因提高政府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影响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时,向省属本专科高职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价格补贴。

(二)对推动省内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含冷链物流)、平价副食品商店(超市)健康发展,保证物价平稳运行优异的市(州)、县(市)给予奖补。

(三)省委、省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调节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二)与副食品价格调节无直接关系的项目。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费用或工作经费。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调节资金主要采取补贴和奖补2种支持方式:

(一)对省属本专科高职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价格补贴,补贴对象和标准主要依据教育部门提供的补贴名额以及年度可支配资金规模确定。

(二)对各市(州)、县(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含冷链物流)建设和平价副食品商店(超市)的年度运营等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有关市(州)、县(市)给予奖补。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在调节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调节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调节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会同省物价局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或完善调节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对省物价局提报的调节资金支出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列支级次分别编入省本级预算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四)审核、批复调节资金绩效目标。

(五)对省物价局提报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绩效评价。

(六)对调节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条  省物价局在调节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调节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提报调节资金的支出计划。

(二)配合省财政厅调整或完善调节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三)研究制定稳定物价考核办法,组织对市(州)、县(市)稳定物价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补资金分配依据。

(四)对照年初工作计划,制定调节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调节资金支出预算,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调节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调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调节资金管理整体绩效报告。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在调节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里考核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稳定物价考核的准备工作。

(二)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坚决杜绝采取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调节资金。

(三)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对调节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和监管负责。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十二条  省物价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调节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用于市县奖补部分列入对市县转移支付中;补贴部分按照物价波动实际情况,在第二年适时下达省直相关院校,最迟于9月30日前下达完毕。

第十三条  调节资金对学生补贴部分,应在接到资金30日内发放至困难学生手中,不得截留挪用、滞留和拖延资金拨付。

十四  调节资金对市县奖补部分应主要用于市(州)、县(市)在稳定平抑物价方面的支出,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十五  调节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调节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补贴和奖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制定的《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吉省价农字[2002]20号)和《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吉省价调联[201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