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财建[2016]50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公用局、房产局、城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节能的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节能的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深浅层地能、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项目)、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

第四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合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筹措,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核下达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住建厅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项目实施、信息公开、能效检测评价,组织项目专项验收,会同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使用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第三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补范围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取得国家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深层、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以及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阳台壁挂式)项目。

   (三)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新建住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装配率20%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  奖补标准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每平方米奖补25元;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每平方米奖补15元;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补,主要奖补《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中“十二五”期间绿色建筑计划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深层、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60元;利用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30元;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阳台壁挂式)项目奖补标准,在每年的项目申报指南中另行规定。

   (三) 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0元。

第八条  同一单位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奖补资金。

第九条  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须当年实施当年竣工并投入使用,实施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地级市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40000平方米以上;

   (二)县(市)级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20000平方米以上;

   (三)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中的单体公共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5000平方米以上。

保障性住房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性行业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受上述规模限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各地财政和住建部门应根据奖补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并联合行文分别提报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对上报的项目审核确认后,将奖补资金拨付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奖补资金,实行“先实施,后拨款”方式。 项目开工前,由各地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报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两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拨付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奖补资金的专款专用。奖补资金的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地住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定期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2012年印发的《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2]848号)同时废止,以前年度已获得省级专项补助的示范项目,仍按原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