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社〔2014〕541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实施我省技师培训项目,现就技师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新技师(含高级技师,下同)培训和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显著的企业和生产一线的骨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体现优先。优先资助省和市、县区域经济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和具有技能传承作用、地方特色产业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
(三)注重实效。鼓励高级工、技师通过专项培训获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其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
二、补贴范围与对象
(一)补贴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汽车、石油化工、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医药、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我省重点支柱产业中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详见《2014年技师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附件1)。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适时对补贴职业(工种)进行调整。
(二)补贴对象: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
三、补贴资金来源
开展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列入政府收支分类“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中。各地要根据当地高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在年度预算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开展技师培训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省财政通过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要加大新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在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合理安排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用于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四、补贴标准及用途
(一)技师培训补贴标准2000元/人、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3000元/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2000元/人。
(二)政府承担的培训补贴主要用于新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期间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教师授课费、课程学习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鉴定考核费等,不得用于培训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开支。
(三)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五、补贴方式及申领办法
(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各地可采用直补企业、直补培训机构和直补个人等补贴方式组织实施技师培训项目。
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按规定组织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向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承担培训任务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个人参加新技师培训,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高级技师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二)新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所在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还应加附: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参加培训合格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以及与所在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还应加附: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六、补贴资金使用要求
(一)认真做好技师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技师培训项目是“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大投入,将培训补贴资金纳入年初预算安排;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技师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好、实施好技师培训项目,保质保量完成技师培训任务。
要严格执行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转型投产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企业省级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奖和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等;培训项目要经当地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二)加强技师培训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按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在具有资质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和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中,择优认定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名单。要加强对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对参加技师培训项目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建立技师培训项目人员专门档案,填写《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人员名册》(附件2),提高技师培训项目的透明度,确保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培训补贴公示制度。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参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3),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在每次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前,将培训补贴资金数额、补贴标准和享受补贴企业(单位)及人员名单等向社会公示7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切实发挥积极作用。
(四)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安全。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技师培训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定期对技师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附件:1.2014年技师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
2.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人员名册
3.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4日
附件1
2014年技师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
序号 |
行业 |
职业(工种)代码 |
职业(工种)名称 |
培训标准学时 |
||
技师培训 |
高级技 师培训 |
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
||||
1 |
机械 |
604020500 |
焊工 |
180 |
200 |
160 |
2 |
604010104 |
数控车床工 |
200 |
200 |
160 |
|
3 |
604010203 |
数控铣床操作工 |
300 |
300 |
240 |
|
4 |
604010800 |
加工中心操作工 |
350 |
350 |
280 |
|
5 |
606010200 |
汽车修理工 |
200 |
120 |
96 |
|
6 |
冶金 |
602030200 |
铁合金电炉冶炼工 |
120 |
120 |
96 |
7 |
602100300 |
碳素焙烧工 |
100 |
100 |
80 |
|
8 |
602080201 |
轧钢工 |
300 |
200 |
160 |
|
9 |
装备制造 |
09-220 |
车辆电气装调工 |
200 |
200 |
160 |
10 |
19-102 |
焊接机械手操作工 |
180 |
180 |
144 |
|
11 |
石油化工 |
601060200 |
采油工 |
280 |
200 |
160 |
12 |
603070100 |
聚乙烯生产工 |
240 |
240 |
192 |
|
13 |
建材 |
617010110 |
水泥中央控制室操作工 |
300 |
200 |
160 |
14 |
轻工 |
615030300 |
精细木工 |
200 |
━ |
━ |
说明:划“━”的为不补贴职业(工种)。
附件2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人员名册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 证号 |
工作 单位 |
联系 方式 |
培训职业(工种) |
培训 时间 |
培训 课时 |
取得职业资格等级 |
培训 机构 |
鉴定 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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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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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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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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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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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师培训 |
技师培训 |
获取资格证书人数 |
申报补贴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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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培训 |
获取资格证书人数 |
申报补贴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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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
培训合格人数 |
申报补贴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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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贴资金总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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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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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当地财政部 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