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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省财政厅出资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吉财金[2020]153号

 

各省财政厅出资企业:

为加强省财政厅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备案工作管理,规范备案工作流程,现就相关事项作以下通知:

一、备案申请

各企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责清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事项,按要求准备备案材料,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报送备案申请(附带备案材料)。

二、备案反馈

省财政厅收到企业备案申请及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反馈。其中,对于同意备案的,省财政厅向申请企业发出备案通知函予以确认;对于事项办理不符合规定、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不同意备案的,省财政厅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企业经过整改或补充完善文件资料,达到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备案事项按照“一事一备”原则,同一备案申请中不得包含不同事项材料。

(二)申请备案企业应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将取消备案。

(三)企业在报送申请备案文件时,应将所有材料原件扫描件另附光盘同时报送。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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