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涉企财政资金
分配查重机制的通知
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财政局:
为有效解决同一企业用同一建设内容在多部门或部门不同层级重复申报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审计建议,本着健全机制、明确责任、立行立改、提高效益的原则,现就建立健全涉企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涉企资金)分配查重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统一规范的项目要素,是甄别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依托同一建设内容、同一关键技术等同一核心内容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是否重复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基础。按项目法分配的涉企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和上级切块下达资金,下同),在组织申报项目和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时,要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全称、项目名称、核心内容(申请贴息资金的,应当逐一说明融资信息)、补助金额、该项目过去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财政拨款指标文件详细说明,并附文件复印件)、该项目当年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申报资金全称,申报项目和金额逐一说明,并附申报材料)等7项内容作为必备要素。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印发补充通知、发布申报指南等适当形式,督促和指导项目申报企业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项目要素信息。按因素法分配的涉企资金,由负责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查重。
二、加强项目要素信息的申报审核
项目申报企业要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申报要求,在申报材料中详实准确的反映项目要素信息,确保7项必备要素真实、准确、完整。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支持时,应当自申报第二项资金起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因申报企业未如实反映必备要素信息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为重复支持的,应当收回所有涉及重复支持的资金,并在之后三年内暂停对涉事企业的资金支持。
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项目申报信息,确保7项必备要素填报规范,夯实查重机制的工作基础。
三、强化资金分配方案的交叉核对
负责将涉企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好资金分配关,健全完善交叉核对机制,坚决避免发生重复支持问题。除相关政策、立项批复、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有明确规定的“拼盘”项目,对实施周期内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重复支持或事后奖补,让财政资金惠及更多的企业。
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衔接,对同一项目申请多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由一项资金给予支持。确需多项资金共同给予支持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商达成一致,并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中作出说明。不得为规避重复支持问题,无正当理由放弃支持。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形成包含7项必备要素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部门内部依次发布进行交叉核对,有条件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必要辅助。不存在重复支持问题的,上传发布资金分配方案。存在疑似重复支持问题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疑似信息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调整资金分配建议或提出书面确认意见,直至所有疑似问题消除或确认后方可上传发布资金分配方案。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当由相关资金主管处(科)启动由预算、法制、监督等内设机构参加的联审工作机制,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交叉核对工作完成后,财政部门方可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公示涉企资金分配方案、履行报批程序。公示或报批后,如需调整资金分配方案,应当重新进行交叉核对,并更新上传发布的资金分配信息。
四、认真把好涉企资金拨付出口关
负责将财政资金拨付到具体企业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具体企业统计归集本级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把好财政资金出口关。发现重复支持的,要立即暂停拨款或及时追回资金。
五、认真做好涉企资金重复支持问题整改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资金重复支持问题的整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强化查重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坚决消除涉企资金重复支持问题。对归集过程中发现的重复支持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在不改变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整合使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复支持资金,市县有关部门查出的收回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查出的由市县财政部门收回并及时上缴省财政。要举一反三,不断加强涉企资金管理,创新推广市场化支持方式,减少行政分配和无偿补助,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吉林省财政厅涉企资金交叉核对工作流程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