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中音乐类 舞蹈类省级统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财税函〔2020〕896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增设音乐类、舞蹈类省统考报名考试收费项目的函》(吉教财函〔2020〕10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中音乐类、舞蹈类省级统考报名考试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中音乐类、舞蹈类省级统考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和收取考试费。
二、音乐类、舞蹈类省级统考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1号)规定,按照每生每次200元执行。
三、省教育考试院收取的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家和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复。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