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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吉财非税函[2011]549号

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吉财非税[2011]549

 

你市《关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长财非税2011〕43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32号),现就提高标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提高60元,提高后的征收标准为:住宅140元/平方米,非住宅160元/平方米。征收标准中含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消防设施配套费5元。

二、增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你市地铁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开支。

三、请你市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稳妥操作,向社会做好宣传及公示工作。

四、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执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政策到期后,由你市重新申请核定。其他有关事宜按《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执行。

此复。


 

 

 

 

吉林省财政厅

201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