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吉财教〔2021〕397号)
关于《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吉财教〔2021〕397号
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8〕535号)第二十二条“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以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结项并通过审核验收,而且项目单位信用良好,在保证项目后续研究或成果出版的前提下,结余资金可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社会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自结项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有结余资金的按原渠道退回;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信用评价差的项目单位,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