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审发〔2018〕59号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审计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精神,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吉林省审计厅工作规则》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吉林省审计厅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审计厅
2018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林省审计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交给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审计署工作规则》,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审计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安全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推动我省“三个五”发展战略, 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促进发展”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吉林全面振兴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三、审计厅工作遵循以下准则: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永远的奋斗目标。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积极推动审计改革创新,强化审计整改,坚决维护审计权威。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完善健全决策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四、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始终爱戴核心、维护核心、服从核心、捍卫核心,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六、完善党组领导机制。自觉接受省委省政府领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厅党组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发展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九、全面增强本领。围绕全省振兴发展大局和审计事业发展全局,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审计干部队伍。
第三章 领导职责
十、审计厅领导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充分发挥审计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不断提高审计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效率。
十一、审计厅领导由厅长、副厅长、总审计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组成。
十二、审计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审计厅工作。副厅长、总审计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其他党组成员、巡视员和副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驻厅纪检组长履行监督责任。
厅长外出离省期间,可委托副厅长代为主持工作。
十三、副厅长、总审计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巡视员和副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主要领导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四、各分管厅领导应自觉维护班子团结,执行集体决定。要按照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以下简称厅党组)和厅长办公会议决定,各负其责,全力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审计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抓好队伍建设、廉政建设、法治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理论建设和文化建设;对分管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十五、审计厅领导在工作中要密切沟通,团结协作。审计厅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等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厅领导通报。会议文件应送相关厅领导传阅后交办公室存查。
十六、审计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十七、审计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贯彻落实厅党组和审计厅的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八、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规和规章,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十九、审计厅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审计厅根据吉林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审计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就审计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应用性问题适时作出解释。
二十一、审计厅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上级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审计厅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省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审计规章应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
二十二、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审计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决定的审计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规处组织起草或审查。审计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法规处组织办理。
二十三、严格审计执法责任制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审计、文明审计。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四、审计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和小型业务会议制度。
审计厅工作中的事项,必须经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或小型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五、厅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请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计署的有关文件、决定,传达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省政府委托审计厅拟定的审计行政法规草案;
(四)研究向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部署审计厅重要工作;
(六)研究决定审计厅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处理重大审计事项;
(八)研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审计厅重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十)研究议定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厅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厅党组扩大会议。
二十六、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总审计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组成,由厅长或其委托其他厅领导召集,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决定、指示;
(二)分析审计工作形势,研究决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讨论通过重大审计业务事项等;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送的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四)讨论通过其他向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报告、请示;
(五)讨论通过由审计厅制定和发布的审计规章;
(六)讨论通过对市县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七)研究省政府有关部门与审计厅协调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市(州)级审计机关请示审计厅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厅机关建设和厅机关职工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审计厅年度预算和决算,以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十一)研究议定其他需要厅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厅长办公会扩大会议。
二十七、审计业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总审计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和有关审计专业人员组成。由厅长或其委托其他厅领导召集,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审议各审计业务处提交的由审计署统一组织、授权项目和省厅组织安排的系统、行业项目或重点项目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公告稿。
二十八、小型业务会议由厅长、审计项目分管的厅领导、总审计师、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和审计组人员组成。
小型业务会议在审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由厅长、审计项目分管的厅领导、总审计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经责审计处处长和审计组人员组成。
小型业务会议由厅长或其委托其他厅领导召集,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同志列席。主要任务是:审议各审计业务处室提交的除在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以外的其他审计项目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等。
二十九、审计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小型业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厅领导审核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提出,报厅党组书记、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确定后提交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提交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应事先由分管厅领导审核;提交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报告,应按相关程序复核、审理,并经总审计师和分管厅领导审核。会议讨论通过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审计(调查)报告,由责任单位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按程序办理发文。
三十、审计厅党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厅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审计业务会议、小型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法规处负责。一般要在会前把讨论文件发给参加会议的同志。
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小型业务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其中,厅党组会议由人事处负责编写;厅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编写,办公室主任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和小型业务会议由法规处负责编写,总审计师审核。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和小型业务会议的开会时间要相对集中和固定,以保证厅领导同志既能集中时间参加会议,又能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厅领导不能出席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或小型业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相关列席人员请假,本人需说明请假的具体事由,由负责会议的人事处或办公室或法规处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三十一、厅机关各单位需要组织由厅领导出席的会议和活动,应事前与办公室协商后,再正式按程序报批。厅机关各单位需组织专题会议、培训和研讨等活动,由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如相关安排有冲突,由办公室负责协调。
三十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省审计工作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审计工作会议,要按照规定报省政府审批;以省厅名义召开的全省审计工作会议,要报省领导批准同意。召开的全省审计专业会议要按照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意见执行。
三十三、召开全省的审计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要按规定选择会议地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不得向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四、审计厅机关公文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按照厅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三十五、审计厅收到的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文电,由办公室报送厅党组书记、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阅批。
审计厅收到的省政府各组成部门、所属各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的文件,由办公室按文件内容和厅内处室分工送有关处室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厅领导阅批,重大事项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呈报有关厅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处室办理。
审计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请示、报告,按程序报相关厅领导审定;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审计局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审核,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报厅长审批。除厅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三十六、在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承办或牵头单位不明确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或报请厅领导确定,有关处室不得推诿扯皮。涉及厅内多个处室业务的公文,有关处室要进行协商,并在公文签发前由主办处室送有关处室会签。
三十七、以厅党组和审计厅名义发的文电,在送厅党组书记或厅领导签发前,有关经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最后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
三十八、以厅党组名义发的文电,由厅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九、以审计厅名义发的文电,其签发权限一般分为:
(一)由厅长签发的文电:向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报送的报告、请示、意见、信息;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报送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发往各地区、各部门的重要政策性文电;审计规章和涉及审计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重要的政策性宣传稿件;推广全省典型经验和指名批评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违纪问题的通报;向审计系统或审计人员颁发各种荣誉证书或奖状。厅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厅领导签发。
(二)由分管厅领导签发的文电:回复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厅局及地方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的文件;单项审计工作制度;有关审计规章的实施细则及解释;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业务文书;列入年度计划的各种专业会议文电;年度审计计划中的个别项目调整等。
四十、以厅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电,由主办处室领导审核,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签发;办公室主办的事项,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签发。办公室主任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四十一、审计厅会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一般由厅长签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我厅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一般应按照对等原则由分管厅领导审签。
四十二、审计厅厅印由办公室保管,经厅长、分管厅领导、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后使用。
四十三、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审计厅公文的审核工作,提高公文质量。除重要工作事项和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文件简报外,其他尽可能不发。加大审计管理系统和电子公文运用,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七章 公务活动及宣传报道制度
四十四、精简规范各类公务活动,厅领导所有公务活动均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简化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
审计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负责同志也要按此原则办理。
四十五、除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未经厅党组批准,厅领导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同志不得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或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奠基、庆典、论坛、联欢等事务性活动。厅领导一般不为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和地方审计机关签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名、作序。
四十六、审计厅领导因公出访,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出访前,按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回国后,向厅党组报送出访报告,重要事项和需要请示的内容,向省政府报告。副厅长、总审计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巡视员每年出国(境)一般不超过1次。
四十七、审计厅代表参加国际会议,如在会上临时受邀,应将相关信息带回国内,向厅长汇报,经厅长同意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十八、审计厅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全省审计工作会议和其他有较大影响的会议、活动,要按经厅领导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厅领导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应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厅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等活动,一般不作报道,重要活动必须报道的,要征得厅领导本人同意。审计厅领导的讲话需要全文发表的,由办公室审核负责。
第八章 推进政务公开
四十九、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审计信息发布制度、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开制度,定期向厅特约审计员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计工作和内部管理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五十、将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管理中。拟制公文须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厅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小型业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审计厅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保密的外,应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五十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审计厅门户网站、审计结果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相关方面的关切。
五十二、按照“谁起草、谁解读 ”的原则,以审计厅名义和省政府名义印发的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单位)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方面,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审计厅门户网站、公报和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五十三、注重对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厅办公室是政务舆情的回应主体,负责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开展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必须快速反应,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五十四、发布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审计厅重要工作部署、社会关切和敏感问题等信息,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九章 纪律约束
五十五、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五十六、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造谣,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活动。严防“七个有之 ”,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
五十七、严明组织纪律。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禁止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得擅自脱离组织。
五十八、严明廉洁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带头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特殊待遇。注重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五十九、严明群众纪律。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尊重群众意愿,不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侵犯群众知情权。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不准态度恶劣、简单粗暴。
六十、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用制度约束不作为,用培训解决不会为,用纪律惩治乱作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按规定及时请示报告,或以信息专报等形式上报省委省政府。各处室(单位)收到审计署各司局交办的重要事项,做出的重大决定、重要工作安排、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向省委省政府及审计署报送的汇报、报告等相关情况,应先行报告分管厅领导,并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送,重大情况需经厅长同意后方可报送。对厅领导班子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厅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予以报送。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长离长出差、出访和休假,要确定一位厅领导主持工作,厅办公室应按规定事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副厅长、总审计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巡视员离长出差的地点、事由、时间及出访和休假,原则上应提前3天向厅长报告,经批准后,应将外出的有关事项告知办公室。厅领导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及时向厅长报告情况;专题调研、重要会议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厅长写出书面报告。副厅长、总审计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巡视员离长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应由厅长确定代理分管工作的厅领导。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由办公室主任酌情商请在长厅领导处理。
审计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确定临时负责本单位工作的负责同志,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厅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长外出情况,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审计厅各业务处室离长到外地审计时,应及时将审计事项、参审人员等情况向主管厅领导报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外出组织集体活动,以及负责同志到厅内外单位授课,应按规定事前报经厅领导批准,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向有关厅领导报告。
六十一、严明生活纪律。坚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章 作风建设
六十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实施办法精神,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新变种、新表现,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六十三、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全面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 “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审计人员培训体系, 开展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审计业务能力等全方位培训,确保审计人员学有所上、知有所新、才有所长。
六十四、增强组织观念。审计厅领导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必须坚决执行审计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审计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厅领导发表涉及国家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若无统一口径,事先要报省政府同意。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六十五、建设学习型机关。厅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省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大力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六十六、改进调查研究。审计厅领导要深入基层调研,明确调研主题,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厅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深入基层调研、到审计现场检查指导审计工作不少于30天,每年至少要向党组提交1篇调研报告。坚持厅领导对市县审计工作分片联系点制度,厅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地方陪同人员,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同志不到机场、车站和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七、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规范工作程序,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办理。
第十一章 廉政建设
六十八、结合审计厅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审计机关惩防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
厅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六十九、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等一般性经费支出,严禁公车私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未经厅党组同意,厅各单位不得举办各类纪念会、庆典、研讨会、表彰会、剪彩、奠基和论坛等活动,不得自行印制、分发纪念品和宣传品。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审计厅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计纪律,严禁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七十一、要认真对待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要认真听取厅特约审计员的工作建议,及时反馈意见。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审计厅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七十二、加强审计系统内部监督,审计厅和审计干部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实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审计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七十三、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审计机关的重大问题,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厅报告,并按审计厅要求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七十四、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审计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依据》,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七十五、要进一步完善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审计现场管理制度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等,严格审计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责任追究。
七十六、审计厅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厅内督办职责,对省和署领导同志的批办件,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交办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厅局的办理件,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和小型业务会议议定事项,厅领导批示和交办重要事项等要及时督办,并适时通报各单位办理情况。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七十八、本规则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