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审计厅文件
吉审发〔2018〕60号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
会议费管理办法》等制度和说明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强化内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审计厅会费管理办法》、《吉林省审计厅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的《吉林省审计厅预决算公开操作办法》和《关于异地审计交通费的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审计厅会议费管理办法
2.吉林省审计厅培训费管理办法
3.吉林省审计厅预决算公开操作办法
4.关于异地审计交通费的补充说明
吉林省审计厅
2018年5月24日
(此件我厅主动公开)
吉林省审计厅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1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地区、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厅(局)负责同志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以审计厅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地区、县(市、区)有关单位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以审计厅名义或厅机关各处室或所属单位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地区、县(市、区)有关单位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请厅领导,按程序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处室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厅长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直部门和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地区、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2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厅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在长春召开。因会议内容需要,必须到外地召开的,应在会议召开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二类会议 300 120 80 500
三、四类会议 240 110 5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厅财务室直接结算。
第十八条 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会议举办处室(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对于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厅党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1日印发的《吉林省审计厅会议费管理办法》(吉审发[2015]66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审计厅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1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厅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应于每年初提出初步计划意见(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厅人事处综合汇总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要严格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请厅长审批同意后,送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要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赴省外培训需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联动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我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00 120 60 20 500
二类培训 240 110 30 20 40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省外培训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执行。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不含副高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主办处室(单位)分管厅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厅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四条 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与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组织的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按照相关办法的审批权限报销,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厅领导审批材料。
财务室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培训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我厅承担,不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应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驻厅纪检组、省委巡视组、审计署等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厅党组责令有关处室(单位)立即改正,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1日印发的《吉林省审计厅培训费管理办法》(吉审发[2015]66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审计厅预决算公开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改进我厅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6〕2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吉财预〔2016〕976号)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吉林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一、公开原则和基本要求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开,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应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公开职责
我厅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省财政厅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我厅预决算,向省财政厅报告预决算公开情况。
我厅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应当与省财政厅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我厅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三、公开时间
我厅预决算在省财政厅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原则上按省财政厅规定的统一时间公开。
四、公开内容
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以省财政厅要求为准,公开数据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决算数据,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收支总体情况表。②收入总体情况表。③支出总体情况表。
2.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决算要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对数额变动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4.要将我厅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一并公开,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5.公开的厅机关运行经费(公用经费)应明细为: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公开方式
我厅门户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在预决算专栏上将信息公开,并永久保留。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异地审计交通费的补充说明
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吉林省审计厅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吉林省审计厅差旅费管理办法》(吉审发〔2015〕66号)中的有关异地交通费管理使用作如下补充说明:
1.异地交通费是指在长春市区不含双阳、九台以外开展审计、审计调查以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和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2.异地审计保留80元/人 天的市内交通费,由审计组统筹使用。
3.异地审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火车、客车、公交车辆)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异地延伸审计交通费,由审计组凭车票据实报销。
4.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由审计组按照有关规定自行交纳费用,保管好用车票据,以备有关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