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文号:吉审发〔2019〕51号 颁布日期:2023-04-13
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工作人员
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林省审计厅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审计厅
2019年4月25日
吉林省审计厅工作人员
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机关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和直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
第三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请假类别为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产假、丧假等,各类假的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请假。机关工作人员需要请假的,需填写《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口头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续假。机关工作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假期结束前提出申请,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获批准续假的,应按原定时间返回。
第七条 销假。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到厅人事处进行销假,并填写《工作人员销假登记表》,履行销假手续。
第八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处(室)负责人请假。5天以下(含5天)需经厅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批准;5天以上需经厅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报厅长审批。
(二)其他工作人员请假。申请事假、病假3天以下的(含3天),需经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厅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申请事假、病假3天以上,申请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产假、丧假的,需经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厅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特殊情况报厅长审批。
第九条 请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病假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照程序履行请假、销假手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请(销)假情况于次年初报厅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厅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