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关于印发
《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支部: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新修订的《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实际,厅党组研究修订了党组议事规则。现将修订后的《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贯彻。
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
2019年9月30日
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以下简称“厅党组”)议事工作,不断提高厅党组议事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依据《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厅党组议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讲实情、出实招,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增强厅党组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职尽责。
(六)坚持厅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实现厅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厅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二、议事范围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1.研究制定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
2.研究审定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计划。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审计署决策部署的有关事项。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传达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三)严格贯彻落实党章党规党纪,依据党内法规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拟订厅党组有关文件。
1.研究审定以厅党组名义出台的办法、细则等制度;
2.研究审定以厅党组名义印发的决定、意见、通知等公文。
(四)我省审计业务工作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等重大事项。
1.研究制定全省审计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重要举措;
2.研究审计业务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3.研究审计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4.研究全省审计系统队伍建设、厅党组自身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重大改革、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1.研究决定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事任免、干部交流;
2.研究对市(州)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
3.研究审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支出和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4.研究厅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六)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1.研究审定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职能与业务范围调整事项;
2.研究审定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管理体制变更事项;
3.研究审定招录(招聘)、接收、遴选、调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等事项。
(七)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1.研究配合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以厅名义进行的表彰决定和推荐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候选名单;
3.研究审定对本部门干部职工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
(八)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意识形态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分析研判本部门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问题;
2.研究强化审计干部党性修养和完善理想信念教育的意见;
3.研究完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
4.研究完善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机制。
(九)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党风廉政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1.实行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制度,研究部署党建工作;
2.研究部署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有关规定情况、基层党支部执行“三会一课”等制度情况;
3.研究审定本部门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4.研究审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工作意见。
(十)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研究审定需要向省委、省政府、审计署、省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2.研究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3.研究市(州)审计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十一)省委、省政府、审计署、省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和其他应当由厅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一)会议召集
1.厅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2.厅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遇重大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召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党组书记或党组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厅党组报告。
(二)议题确定
1.厅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2.凡需提请厅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人必须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并及时向厅党组报送请示件,同时报送相关汇报材料,由人事处按程序办理,经党组书记审定后,列入厅党组会议议题。需要厅党组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在上会前交由政策研究室进行前置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
3.会议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提交厅党组会议。
(三)会前准备
1.凡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2.厅党组会议执行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3.厅党组研究涉及我省审计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对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等制度,扩大群众参与度。
(四)出(列)席会议
1.厅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厅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厅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委托等其他形式表达。
3.厅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有关党组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回避。
(五)会议讨论
1.厅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2.厅党组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厅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逐人表决。
(六)会议决定
厅党组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厅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七)会议记录
厅党组会议的会务组织、记录、编发纪要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由党组秘书负责。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厅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查阅厅党组会议记录需经党组书记批准。
(八)会议纪律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除经厅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的之外,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外泄露。未经允许,不得将秘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材料带出会场。
(九)文件审批
1.以厅党组名义上报省委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2.以厅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的文件,经党组书记、有关党组成员审阅同意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3.以厅党组名义印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吉林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省委备案审查。
四、定期会议制度
(一)坚持和健全厅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厅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加次数。会上开展实事求是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把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送省委。党组成员对于厅党组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查找出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和完善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集体学习不少于1次,每季度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会不少于1次,通过理论学习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推动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
(三)坚持和强化厅党组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制度
厅党组一年召开2次定期议党会议,上下半年各1次。厅党组结合党建工作实际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建工作,努力提高我厅党建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促进党建工作正常化、规划化,确保党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五、执行及监督
(一)党组成员应当根据党组职责清单制度、工作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厅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三)厅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人事处及时通知承办处室抓好落实,并会同有关处室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厅党组作书面报告。
(四)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厅党组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厅党组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厅党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五)党组成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六)厅党组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选拔任用干部等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