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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处室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处室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吉林省审计厅处室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工作。
  吉林省审计厅
  2019年10月9日
  吉林省审计厅处室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审计厅各处(室)绩效考核工作,强化平时考核的基础性作用,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有效发挥考核的监督和激励作用,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按照审计署、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和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综合处室、业务处室。
  第三条 在审计厅党组领导下,成立审计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任组长,办公室、审理处、电子数据审计处、财政审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审计研究和计算机技术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人事处。
  第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审议考核事项,报厅党组研究审定。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专项考核标准或评分指标体系,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政治品质好、综合素质高、具有相关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各处室的重点考核内容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厅党组工作部署,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依法履行新时代审计监督职责和使命,提高效能强化处室作风建设等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考核的其他内容。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包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坚定站稳政治立场,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确保令行禁止等。
  (二)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包括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创新审计理念、工作思路和技术方法,积极运用大数据审计,注重数据采集和应用,创新相关制度规范,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等。
  (三)全面依法履行新时代审计监督职责和使命。包括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服务吉林振兴发展大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依法审计、严格规范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好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等。
  (四)贯彻落实厅党组工作部署。包括按照厅党组各项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处室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等。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各项规定,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树立正确政治导向,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纠正“四风”,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等。
  (五)提高效能强化处室作风建设。包括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保守国家秘密,文明审计,团结协作,勤俭节约,提高处室作风建设的整体水平,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形成风清气正、积极上进、促进发展、齐心协力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等。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按照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采取年终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运用综合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分析研判等方法,对各处室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同时,计算综合考核得分,综合考核设定总分值为100分。
  第八条 综合测评是指对审计厅各处室进行年度考核测评。处室测评由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全体干部参与,综合测评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
  定量考核是指由相关处室按照既定的考核评分表,对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第九条 根据审计厅各处室工作性质实行业务处室和综合处室分类考核。业务处室包括:各业务处和派出审计处;综合处室包括:秘书处、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审理处、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电子数据审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第十条 考核得分由年度考核测评和专项考核评分两部分构成,业务部门考核主要侧重审计工作的质和量,综合部门考核主要侧重服务保障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业务部门考核中,处级及以下干部测评、厅领导测评、审计业务考核评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评分、其他专项考核评分分别占考核总分值的10%、30%、40%、10%、10%;综合部门考核中,处级及以下干部测评、厅领导测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评分、其他专项考核评分分别占考核总分值的20%、40%、20%、20%。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由考核领导小组报厅党组审定后公布。各处室根据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年底或次年年初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处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考核主要方式如下:召开全厅干部会议,提前公布各处室总结,全体参会人员对各处室进行考核测评。
  第十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项考核评分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考核组、各成员单位评分评价情况后报厅领导,由厅领导对各处室进行年度考核测评。
  第十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综合分析研判基础上,起草形成考核汇总报告,提出各处室考核等次及奖惩建议。第十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后向厅党组提交考核汇总报告,根据厅党组审定的考核结果,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处室进行公示,并向全厅通报各处室年度考核情况。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七条 各处室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综合考核得分高,年度工作成果突出,相关方面评价高,年度考核测评结果好,经厅党组研究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良好等次。综合考核得分较高,年度工作成果较好,年度考核测评结果较好,相关方面评价较高,经厅党组研究确定为良好等次。
  (三)一般等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般等次:
  1.综合考核得分偏低,年度工作成果一般,相关方面评价不高或年度考核测评结果一般的;
  2.审计工作质量出现较大问题,或由于违反廉洁纪律、保密纪律、审计纪律等原因,处级领导干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处分的,其他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撤职、开除”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其他经厅党组研究认为应确定为一般等次的。
  (四)较差等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1.综合考核得分低,年度工作成果较差,相关方面评价较差或年度考核测评结果较差的;
  2.审计工作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由于违反廉洁纪律、保密纪律、审计纪律等原因,处级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撤职、开除”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出现审计质量、干部违纪等问题,不及时报告、不积极调查处理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3.审计发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
  4.发生政治性案件、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其他经厅党组研究认为应确定为较差等次的。
  第十八条 各处室凡是出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考核年度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发生政治性案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严重违反保密纪律、审计纪律、财经纪律等情形的,取消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评优资格。问题发生在以前年度的,取消时任主要负责人在现考核年度的评优资格,现任处室在现考核年度一般不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处室建设和干部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坚持正向激励和强化警示惩戒,抓好考核工作的结果运用。
  处室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以适当方式表彰奖励;结果为良好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结果为一般的,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结果为较差的,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条 考核过程中如发现相关处室或审计人员在工作质量和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且尚未处理的,经调查核实,问题事实清楚、性质明确,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提出意见,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保证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审计业务考核中,对于没有按照考核计分办法及时提交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计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一般在考核年度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