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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商工作制度》《问题线索联合排查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商工作制度》《问题线索联合
  排查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派驻机构改革要求,协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经厅党组审定,建立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会商工作制度、问题线索联合排查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现印发执行。
  吉林省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2020年6月6日
  会商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派驻机构改革要求,推动厅党组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结合实际,建立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工作会商制度。
    第一条 总体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原则,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第二条 会商内容。加强对审计机关落实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问题的研究,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对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突出问题的研究,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专项治理、案件查办工作的研究,形成互相协作配合的良性机制;加强对以案明纪、以案促改工作的研究,做到补短板强弱项。
    第三条 建立机制。会商沟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定期会商主要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具体任务落实以及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会商沟通。原则上每半年会商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不定期会商主要就日常性、阶段性、一次性工作等会商沟通。
    第四条 具体形式。主要采取会议会商、调研会商、单独会商、文件会商等方式进行。
  会议会商可召开厅党组会议、专题会议或座谈会等形式。会议会商一般应坚持先沟通、后上会原则。
  调研会商主要是以调研报告形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落实。
  单独会商主要是厅党组书记或其他厅领导与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单独会商,落实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和监督责任。
  文件会商主要是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监察组出台全面从严治党有关文件、向上级机关报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移交移送问题线索时,应相互征求意见,视情况需要共同督导检查,相互报备有关材料。
    第五条 会商发起。厅党组书记、其他厅领导和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按照需要可随时开展会商沟通。会议会商应列明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厅里召开党的有关会议,驻厅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
    第六条 会商落实。对会商意见落实,一般按照职责权限,由驻厅纪检监察组或厅机关纪委牵头组织实施,其他处室(单位)协助配合,确保落实见效。
  问题线索联合排查制度
  为深入贯彻派驻改革要求,规范问题线索收集和处置工作,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同贯通,形成合力,建立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问题线索联合排查制度。
    第一条 坚持联合监督检查。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监察组聚焦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审前审中审后等关键节点、廉政风险点,对审计纪律执行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每年做到每个市州审计现场至少抽检1个,每个处室(单位)至少抽检1次,每个审计类型至少抽检1遍,每次现场检查至少开展面对面回访1次,每个审计项目书面回访1次,每年确定1个廉政谈话重点人群。
    第二条 坚持廉政信息共享。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应及时互通廉政信息,实现驻厅纪检监察组与厅机关纪委的工作贯通、业务联通,资源共享。
    第三条 坚持集中管理。问题线索由驻厅纪检监察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跟踪调度,一般应先登记,再共同研究处置。
    第四条 坚持分类处置。具体按管理权限办理:
  涉及省管干部问题线索由驻厅纪检监察组按规定上报省纪委省监委;
  涉及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报省纪委省监委非省管干部问题线索汇报会明确处置意见;
  涉及其他处级干部的问题线索、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经省纪委省监委领导批示后,由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处置;
  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由驻厅纪检监察组向省纪委省监委申请指定管辖;
  涉及其他党员(专业技术、科级及以下、工勤等岗位中的党员)违纪问题线索原则上由厅机关纪委处置,视具体情况,也可以由驻厅纪检监察组直接查办;
  对于处级以外非中共党员的人员问题线索,由厅里成立调查组,采取行政方式调查处置。
  第五条 坚持共同研判。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共同研判问题线索,联合开展排查,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
    第六条 坚持共同梳理。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定期梳理调度全省审计机关和审计干部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相互通报,严格排查与省审计厅有关的问题线索。
  第七条 坚持报备管理。驻厅纪检监察组按规定将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全程向省纪委省监委报备。每月5日前将推进情况向第一监督检查室报备,每月25日前将处置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备。
    第八条 坚持依规处置。驻厅纪检监察组要及时完善问题线索处置台账,详实记录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依法依规依纪处置问题线索。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为深入贯彻派驻改革要求,增强工作合力,更好地落实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监察组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着服务大局、促进工作,依法依纪、科学规范,实事求是、及时有效原则,建立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驻厅纪检监察组应及时向厅党组传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重要会议、重要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
  第二条 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监察组应共同学习研究落实上级纪委监委的部署要求,制定措施,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按职责抓好落实。
  第三条 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就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些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应及时研究,做出处理。
   第四条 发现问题线索或收到信访举报,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应及时沟通、相互通报。驻厅纪检监察组开展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厅党组报告的同时向省纪委监委报告。
  第五条 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应经常就作风建设、廉政建设、问题线索处置等重要事项交换意见,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突出问题。驻厅纪检监察组应据实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与厅党组形成同向发力、协同协作的廉政建设工作格局。
  第六条 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对纪律处分、问责追责初步意见,应先沟通一致后,再正式行文。
    第七条 对厅党组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或驻厅纪检监察组做出的政务处分决定,驻厅纪检监察组与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处要互相通报,各司其职,强化纪律处分执行。
  第八条 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对重要情况要保持常态沟通,确保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有效落实。
    第九条 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应及时通报典型案件,共同剖析,汲取教训,以身边事身边人教育警醒审计干部,推动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各项工作。
  第十条 加强工作通报。主要是与省纪委省监委沟通联络相关信息,如审计发现问题移交移送,抽调审计人员参加审查调查、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及调取审计资料等。
    第十一条 驻厅纪检监察组与厅党组应对重要事项共同研究、共同部署、共同推动、共同检查、共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