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卫发〔2005〕52号
各市(州)卫生局:
为保证全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卫生部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力量制定了“吉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