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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批)》的通知

  吉卫法规发〔2014〕11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吉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批)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