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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6〕90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有关部门,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6〕14号),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吉林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