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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卫规划发〔2018〕8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理处社管办,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中省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我委研究制定了《吉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