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文广新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近期印发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对资金管理作出重大调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扩大了资金补助范围,将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纳入补助范围,并限定不超过一般项目补助的15%。二是调整了资金分配方式,对国家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对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部门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作为一般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省,再由各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9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革命文物保护展示,安防、消防保护性设施建设,考古出土文物修复、资料整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项目应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计划,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2019年资金补助基本原则
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综合考虑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年度工作计划、区分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并结合项目预算评审、项目实施周期和年度预算需求,提出资金安排意见。为体现市县文物保护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市县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并对贫困、民族和边境地区给予倾斜。对经营性单位和财政差额(定额)补助单位,根据项目基本情况、单位经营状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三、关于项目方案编制和报审
国家或省里已批复计划或立项的项目(可参考附表),项目单位抓紧编制项目方案并报送审核。只有方案/项目批复文号的项目方可申请2019年专项资金。
四、关于项目预(概)算编制
1.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经费(含安防消防防雷)。根据国家或省里批复并经核准的文物保护方案或项目批复文件(可参考附表),项目实施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依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范”,编制项目预(概)算。
2.考古项目经费。根据国家申报材料或省里批复的文件(可参考附表),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依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范”,编制项目预(概)算。
五、关于项目预(概)算审核
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完成项目预(概)算后,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审核。其中,市县所属项目实施单位,报同级文化(文物)主管审核;省直所属项目实施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文〔2018〕8 号)规定,严格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文物保护项目预算。
六、关于项目绩效目标填报
完成项目预(概)算审核后,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有关要求,认真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审核。
七、申报时间和要求
1.各市县在完成项目预(概)算编制审核和绩效目标填报审核工作后,由当地财政、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于2019年3月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项目预(概)算审核意见等,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2.省直有关部门在完成项目预(概)算编制审核和绩效目标填报审核工作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于2019年3月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对项目预(概)算审核意见等,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3.各单位报送上述资金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要将国家或省文物局的立项(计划书)批复文件、省文物局的方案批复文件、批复后的设计方案和预算书的电子版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相关业务处,并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ach.gov.cn)上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国家或省已批复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参考表 (下发表).xls
联系人及电话:
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刘洁 0431—85614131
省文物局文物资源管理与督察处 吴丽丹 0431—85614190
省文物局博物馆处 陈研儒 0431—85614134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张忠良 0431—88550692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