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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

  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业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相关工作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227

  

  附件

   

  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

  为引导和扶持我省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打造冰雪旅游强省、避暑休闲名省、新兴旅居大省,推动旅游产业成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支柱产业的意见》(吉发〔201413)和《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613)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制定本细则。

   一、奖补原则

  (一)坚持奖强扶优,积极扶持旅游企业发展壮大。

  (二)注重涉旅企业的示范性、带动性和辐射作用。

  (三)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精准有效。

  (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五)坚持先实施后奖补,不重复扶持

  二、奖补对象

  (一)旅行社

  (二)乡村旅游经营企业

  (三)工业旅游经营企业

  (四)冰雪景区、滑雪场及直通车运营商

  (五)旅游公共服务经营企业

  (六)旅游商品研发设计企业

  三、奖补方式

  (一)奖励

  1.对旅行社的奖励

  1)对省内旅行社自主外联入境旅游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且全年累计接待量达到5000人次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人次,再奖励2万元。对省内旅行社自主外联省外旅游者,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且全年累计接待量达10000人次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0人次,再奖励2万元。

  2对省内旅行社组织域外旅游者进入吉林省旅游,专列停靠在省内火车站且旅游者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每个专列人数不低于300人,并由我省旅行社负责地接,每车次奖励旅行社5000元。

  3对组织边境旅游全年累计2000人次以上,全省排名在前十的省内旅行社,前3名各奖励10万元,其余名次各奖励5万元。

  4)对被评定为国家AAAAA级和AAAA级的省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

  5)对省内旅行社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资质健全且经营满两年以上,每年度组织该地区客源来我省全年累计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对以省内旅行社为母公司组建旅行社集团,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3家以上,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对地方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对进入全国百强省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进入全国旅行社集团十强省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对省外旅行社组织客源赴我省开展冰雪旅游,在每年雪季(111日至次年331日)外省游客进入吉林省旅游的,且须停留1夜以上,累计达5000人次的,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人次递增奖励10万元,上不封顶。

  9)对在省外当地主流媒体上独立刊发吉林省旅游专题广告,且年度宣传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的省外旅行社,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30%的资金奖励。

  2.乡村旅游经营企业的奖励

  1)对重点支持发展的集中连片乡村旅游点、高等级(AAAA级以上)乡村旅游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评定为AAAAA级、AAAA级的乡村旅游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国家金宿级、银宿级的旅游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3.对工业旅游经营企业的奖励

  对新评定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吉林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工业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4.对旅游公共服务经营企业的奖励

  1)对新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符合行业标准的自驾车营地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旅游商品研发设计企业的奖励

  1)对被评为吉林省旅游商品研发中心或基地的,根据经营情况、国家或省级获奖情况、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研发成果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被评为吉林省旅游商品一村一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在国家和省级组织的旅游商品实物大赛、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以及特色旅游商品评选等活动中获得名次的旅游商品研发、设计企业,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省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补助

  6.对冰雪景区、滑雪场及直通车运营商的补助

  1)针对雪季(111日至次年331)运营的冰雪景区(含滑雪场),冰雪旅游(含滑雪)接待人次排名、接待量增幅、省内中小学生(及其监护人)优惠幅度、积极参与全省组织重大冰雪活动等情况,统筹综合排名,按照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批准额度,分别予以一定额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结合冰雪直通车运营总班次排名、空座损失费用,或冰雪旅游景区(含滑雪场)租车成本等情况统筹综合排名,按照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批准额度,分别予以一定额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附则

  (一)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年度奖补资金总额根据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确定。

  (二)奖补单位经有项目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单位验收合格后确定。

  (三)奖补资金要用于涉旅企业的事业发展,不能用于职工工资等日常性开支,严禁用于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严禁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

  (四)奖补资金申报单位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涉旅企业。

  (五)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省直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市(州)、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六)补助类项目的具体申报办法和补助额度,按照每年发布的旅游企业奖补申报指南执行。

  (七)本细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