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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政策文件 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
   
    为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61号)和《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赣财预[2006]6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我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快推进革命老区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千方百计增加革命老区农民收入,通过革命老区人民的辛勤劳动和国家的政策扶持,进一步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项目资金应集中使用并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避免“洒胡椒面”和“眉毛胡子一把抓”。二是确保成效。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的质量,确保老区人民真正得到实惠。三是因地制宜。确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从革命老区县市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避免贪大求洋,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四是依靠群众。在项目确定和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不但要尊重农民意愿,自觉维护农民权益,还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总体目标和实施计划
    省财政计划在2006-2008年三年内统筹安排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5亿元(含中央补助资金)。根据《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按照省厅下达资金控制数150%申报项目的要求,全省革命老区县市申报三年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合计13.2亿元,其中:申请省财政安排9.2亿元,革命老区县级安排1.5亿元,乡镇自筹1.7亿元,单位自筹0.8亿元。届时省财政将根据确定的资金量,从县市申报项目中择优安排。通过三年的不懈努力,使革命老区达到“三个一”目标:
一是维护和改造一批革命老区重点纪念性建筑物和老红军、军烈属活动场所,使革命老区重点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场馆和烈士陵园等得到切实维护和改造,为弘扬革命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三年规划期内,各老区县市申报纪念性建筑物和老红军、军烈属活动场所项目资金0.9亿元,其中,2006年为0.4亿元,2007年为0.3亿元,2008年为0.2亿元。
二是维护和建设一批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支持革命老区人畜安全饮水、群众安居和乡村道路项目建设,使老区人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三年规划期内,各老区县市申报革命老区人畜安全饮水、群众安居工程和乡村道路建设及维护项目资金8.1亿元,其中:2006年为2.7亿元,2007年为2.6亿元,2008年为2.8亿元。
三是维护和建设一批革命老区公益项目建设,重点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农村文化站所、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及设备更新和农村村容村貌及环境整治,进一步提升老区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改善老区人民生活条件。三年规划期内,各老区县市申报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农村文化站所、农村敬老院建设和革命老区农村村容村貌及环境整治项目资金4.2亿元,其中:2006年为1.5亿元,2007年为1.4亿元,2008年为1.3亿元。
    四、管理和监督措施
    1、成立专门领导机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县市财政局要成立项目立项审查协调领导小组,按照《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统筹安排全县各乡镇、部门、单位、行业的立项工作,对项目单位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和论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严格把关,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审核意见。
    2、严格资金使用范围。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提取任何形式的项目管理费、手续费、赞助费,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3、建立项目责任和资金拨付制度。县市财政应根据省财政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4、建立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制度。项目建成完工后,由县市财政组织力量对项目的质量、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和项目竣工决算,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5、建立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对项目完成的质量、结果、及时性和耗费的成本及产出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管理措施、风险控制措施及其他有关措施进行全面考评,促进各县市财政及项目单位自觉强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确保资金安全。
    6、建立有效的奖励和惩戒机制。省财政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算分配资金的一项依据,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好的县市,省财政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同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好的县市,相应减少资金分配;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