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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财政局、水利(水电)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63号文《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制定了《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与《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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