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
法律法规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继续教育
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颁布日期:2007-10-30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其他经济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地区:江西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 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