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部门的基金预算支出,专项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科研开发等方面。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分配,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负责确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支持范围包括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用示范工程和科研开发及成果推广项目等。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补助采用无偿拨付方式。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补助。
(一)生产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支持企业对新型墙体材料装备的更新改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转型升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鼓励发展类的项目,重点支持《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重点鼓励发展类项目,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农村,可以兼顾补助一般发展类的项目。
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其项目补助额度应当给予提高。《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二)应用项目:本办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可给予补助,其额度按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面积和不超过2元/平方米的标准确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科研、开发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重点补助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新型墙体材料科研课题和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支持补助单位自主研究、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引进或购买省外的新型墙体材料科研成果取得实效,可给予适当补助。
受补助单位应当对实施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和推广项目有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项目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列入《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企业正常生产,产品符合《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规定。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并达产达标,其生产设备购置和生产性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购买租赁费用不计,以下同)达到400万元以上;
(四)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五)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
(六)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生产或应用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论证通过,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报上一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备案;
(二)应用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列入《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且属于《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重点鼓励发展类或鼓励发展类。
(三)设区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总建筑面积须达到20万平方米,县(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总建筑面积须达到10万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的单位,应当向当地设区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生产项目注明列入《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的批次,应用项目注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的批文文号),填报《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予以核验。相关资料经受理单位审核签章后复印三份,与申请报告、申请表装订成册并在外沿口加盖公章封存。
(一)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科研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名称、背景、投资概况、发展情况和编制依据等内容;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并提供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生产设备购置发票和生产性设施建设工程决算凭证、最近6个月产品销售发票。
(四)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环保合格证明;
(五)法定机构对生产和应用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热工性能检测报告;
(六)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项目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新型墙体材料购销合同及属地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对项目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核验证明(仅由申请应用项目补助企业提供);
(七)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批文,经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对该项目的查新结论报告,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或项目实施费用凭证(仅由申请科研、开发项目补助单位企业提供)。
第三章 补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采取项目管理方式。省工信委所属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基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一条 设区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于每年的3月和7月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重点审查企业具备的生产规模、工艺装备和生产、应用产品的质量等情况,财政部门重点审查企业资产、项目投资状况、是否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资料等情况。
第十二条 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省财政厅于每年的四月和八月受理设区市上报的补助项目材料。设区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情况,以正式文件与相关资料集中上报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申请省级专项基金补助,可直接向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每年对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单位,省财政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可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同级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西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企[2006]106号)同时废止。
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