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厅各处室、单位: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省财政厅对条例中具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制订了细化标准,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2015年9月1日
附件: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处罚依据条款 |
处罚条款具体规定 |
处罚对象 |
违法程度 |
情节及后果 |
裁量标准 |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单位 |
情节一般的 |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在2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 |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在20份以上50份以下的,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在50份以上80份以下的,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在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 |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在80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在80万元以上的 |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情节一般的 |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在5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在5份以上10份以下的,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在30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