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处(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彩票管理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会签政策法规处后报厅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会签政策法规处后报厅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三公”经费、金融资产财务、彩票管理、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办公室、资产管理处、非税收入管理处、
资金运行监管处、债务金融处、综合处和农发办。
第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厅内各相关处(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省财政厅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厅内有关处(室)意见后,报厅党组审定实施。
第二十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二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处(室)后,报厅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六条 厅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厅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政策法规处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