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厅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下达我省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第六条 适度规模经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第八条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方面。
第九条 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产创建、良种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旱作农业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方面。
第十条 畜牧水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畜牧水产标准化养殖及畜牧良种推广等方面。
第十一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农村信息化等方面。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 农业结构调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粮改豆、粮改饲、耕地休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等方面。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支出不同方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具体方式由市县根据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因素”分配法。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具体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为依据。
涉及需采取“竞争立项”的资金,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申报或实施要求,并根据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择优立项,安排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各级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加强审核并负责,财政部门对经农业部门审核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九条 对于采取“竞争立项”的,申报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
(一)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环境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分析、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二十条 省农业厅应根据每年农业部、财政部下达工作任务清单,在财政部资金文件到达后的2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照厅“三重一大”研究决策报厅党委会(或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函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会同省农业厅在财政部资金文件到达后的30日内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农业部和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各地应当在省级下达的专项任务清单内安排使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对拨付给企业的,应将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和内容除外。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资金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行信息公开。各地信息公开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通过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乡镇(村级)公告栏、项目建设地点公告牌等形式进行公开。对分配到项目的财政资金,要公开项目名称、地点、财政扶持金额和扶持方向、预期效果等。对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抄送财政部江西专员办。
第二十七条 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地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各地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财农〔2013〕12号)、《江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农〔2013〕61号)、《江西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农〔2013〕64号)、《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农〔2013〕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