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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务、水保)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要求,为规范我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
                2017年7月27日
 
 
 
 
 
 
 
 
 
 
 
 
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和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指导市、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支出规划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目标任务清单建议方案、项目审查筛选(含竞争立项),组织开展或指导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及监督等。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商省财政厅制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指导市、县(市、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四条  省级主要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水利发展资金。对重点建设项目及水利建设任务较少市、县(市、区),可采取定额补助。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具体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60%)。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项目预算及年度目标任务、省委省政府重点水利项目建设决策和省级水利三年支出规划为依据测算分配。
(二)绩效因素(权重20%)。根据最近年度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考评成绩测算分配。
(三)政策倾斜(权重20%)。对列入《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6〕64号)的58个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县(市、县)予以倾斜;对其中2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罗霄山集中连片特困县、1个省定贫困县共25个贫困县重点倾斜,保障分配给上述25个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增幅不低于的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
市、县(市、区)分配水利发展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支持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二)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五)河湖水系连通项目,主要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等。
(六)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七)山洪灾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八)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主要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和县级及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相关支出等。
(九)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其他需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及对应省级财政水利专项支持的项目等。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其中: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河湖水系连通项目、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山洪灾害防治等项目的列支比例不超过3%,其他项目均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省、市两级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列支上述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确定的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将水利发展资金编制纳入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全省水利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在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上报有关部委。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在编制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本地区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严格执行《预算法》规定,在时限内完成资金的分解拨付,同时完成年度建设工作清单的下达。工作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工作清单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或部门、单位,并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备。市、县(市、区)水利等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使用管理水利发展资金,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统筹
第十一条  贫困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64号)规定,以支持贫困县脱贫销号为目标,以扶贫规划为引领,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贫困县水利发展资金整合后未用于水利建设的部分不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按照全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部署,做好《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明确的水利发展资金的整合使用,与各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力推进项目实施。水利发展资金整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管理办法及绩效考核方案按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在收到水利发展资金后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规定,逐级填报汇总资金绩效目标;项目实施结束后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规定组织绩效考评;下年度分配资金时将绩效考评成绩作为资金分配重要依据。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考评具体工作按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水利等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水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绩效评价及相关项目立项、审批等信息。也可借助政府、行业部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实现信息传播的全方位、广覆盖。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应指导和督促乡镇、行政村建立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在乡镇公示栏、村级公示栏、项目实施地,通过公示牌等方式对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补贴性资金发放情况、涉农资金整合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完整。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水利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相关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期限应覆盖项目建设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地点应在项目建设点显要位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好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监管工作。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法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水利部门,结合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重点明确部门职责、支出范围、资金分配、支付管理、绩效管理、资金整合、机制创新、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建〔2012〕282号)、《江西省重点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2〕2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