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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
  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62号)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18年6月22日印发201808101000114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