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17号)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1日
20181120111041055.pdf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18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