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
为规范泰州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绩效,根据《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泰州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泰州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市级储备原粮(小麦、稻谷,以下简称储备粮)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食用油)给予补贴的资金。其中: 储备粮保管费用和储备食用油保管与轮换费用从省级补助资金中列支,储备粮轮换与利息补贴、储备食用油利息补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注重公平、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配合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确认市级储备粮储备情况,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费用:每年每吨补贴110元;
(二)轮换费用:每年每吨补贴80元;
(三)贷款利息:按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条 市级储备食用油。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保管与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与轮换费用:每年每吨补贴400元;
(二)贷款利息:按照储备食用油库存平均成本和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和储备食用油补贴资金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对承储企业未按规定轮换部分,扣除全年补贴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和储备食用油财政补贴资金按半年度拨付。每年1月、7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承储企业前半年度储备和轮换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
(一)储备粮保管费用和储备食用油保管与轮换费用。在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根据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二)储备粮轮换费用与利息补贴、储备食用油利息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必要时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若国家和省调整补贴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