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宣传部,医药高新区党工委(高港区委)宣传和统战部,各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泰州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中共泰州市委宣传部
2022年7月7日
泰州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21〕88号)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目的是支持和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主要包括:外宣工作经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经费、文化惠民券专项资金、文化上台阶专项资金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重点保障市级、兼顾市区,引导扶持、奖补结合,注重绩效、规范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要求,在项目申报、审定、执行、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所有申报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项目申报,提出专项资金细化执行的建议方案;
(四)组织推动有关项目的实施;
(五)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
(七)按规定组织有关项目验收;
(八)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九)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结算、决算工作,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委宣传部编制该专项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对市委宣传部拟定的细化执行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四)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资金的下达;
(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配合市委宣传部回收市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
(一)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
(二)组织项目实施,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四)认真做好项目的结算、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主动接受宣传、财政部门等对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管;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外宣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我市城市形象对外宣传和新闻文化合作与交流等,包括:
1.利用国内外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城市形象宣传推介;
2.境外媒体传播平台建设、运维、管理及更新;
3.开发制作外宣产品;
4.自主策划、创新开展的各类外宣活动;
5.境内外媒体记者来泰采访交流接待服务;
6.外宣人才队伍、新闻发言人队伍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等;
7.党报党刊的征订发行兜底等;
8. 其他经市委宣传部和财政局共同会商并报经市领导同意事项。
(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文明创建、文明实践和文明培育工作等,包括:
1.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
2.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
3.服务基层群众的志愿项目;
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公益广告宣传,道德讲堂、美德善行园(广场、街巷)、“文明泰州”、“泰州市志愿服务云平台”等各类平台载体建设,道德典型、志愿者礼遇帮扶等;
5.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6.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活动和宣传用品;
7.其他经市委宣传部和财政局共同会商并报经市领导同意事项。
(三)文化惠民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和引导对基层文化活动的投入,增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文化上台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促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发展,包括: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的活动、项目等;
2. 支持和推进理论研究、理论教育、理论宣传,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在基层落地生根;
3.支持舆情信息和调查研究工作有效开展;
4.开展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开展群众性主题教育宣传等;
5.支持和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弘扬转化、民间文化和工艺传承等;
6.支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水平,促进基层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7.支持推动媒体深度融合发展;
8.打造城市特色文化品牌,提升优秀文化核心竞争力;
9.支持重点题材文艺作品生产,创作推出标志性精品力作,推动我市构筑文艺精品创作高地;
10.提升文化开放水平,增强城市形象知名度美誉度;
11.加强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等;
12.鼓励实施宣传思想文化创新创优项目;
13.其他经市委宣传部和财政局共同会商并报经市领导同意事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原则上实行项目申报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年初,市委宣传部根据经市领导批准的细化执行方案,编制分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同时要加快项目和资金执行进度。
细化执行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时,经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共同会商报市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确定不具有实施条件的项目,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委宣传部组织相关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单位直接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项目申报材料按照市委宣传部要求执行。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方案、资金预算明细、已完成项目资金决算、项目绩效目标等。
(二)根据项目的使用类型,市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提交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讨论审定。
(三)市委宣传部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提交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讨论审定后,按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实施。
(四)对已经通过审核、核查、部务会议审定的项目,市委宣传部根据月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项目资助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市委宣传部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会同市委宣传部下达经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资金使用单位需上报并经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同意,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结项制度。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决算,自决算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委宣传部申请项目结项;对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市委宣传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市委宣传部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专项资金同步批复下达。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下达的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
市委宣传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新增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