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央服务业资金和省级商务发展专项
资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扬州市中央服务业资金和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管理,推进我市县域商业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服务业资金和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下达给我市的中央服务业资金和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预算指标。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重点突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市级层面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审定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相应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支持方向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建设改造,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县级寄递公共配送中心、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建设改造,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
(二)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乡镇农贸市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及农批市场数字化转型、农村新型便民店、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等建设改造,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农产品流通企业冷库、集配中心、低温配送中心、冷藏车等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建设改造和配置。
支持方向每年根据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使用和执行
第六条市商务局在接到省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后,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制定实施方案,并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和市商务局的分配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项目法的方式实施。市商务局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建立项目储备库报省厅,根据省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商财政局确定最终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确需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未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
(四)其他具体申报要求。
第九条商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商务部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商务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商务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并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要加强信用审核和应用。对有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减少或取消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督促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同步终止。